法律依據:《公務員法》第四十條實行公務員領導職務聘任制、任命制、任命制。公務員實行聘任制、聘任制。領導成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第四十二條聘任制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職級發生變化,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任免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任免。第八十五條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批,領導成員辭職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