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適用“十倍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的真實要求增加賠償其所受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