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和傷害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八大重罪是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放火、販賣毒品、投放危險物質、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