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七十四條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每年應當進行壹次身體檢查,並在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壹次身體檢查,並在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在參加考試時申報身體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