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妳好~很高興回答妳的問題~養豬場被罰款20萬,法院最終認定市環保局利用“新法處理舊案”,違反了法律規定,判令其撤銷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七十壹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但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只要求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並未明確罰款的數額和範圍。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上述違法行為最高可處65438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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