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有損害公眾利益重大危險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行為提起的訴訟。
第二條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