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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貿代理制的主要特點

中國外貿代理制的特點:

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

A.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的行為必須是民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表達自己的意誌。

代理人活動的法律效力直接屬於被代理人。

B.商業代理有以下特點:

(1)商事代理適用於商事主體(即商人);

(2)商事代理中的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但第三人知道代理人的身份的,代理人行為的效果可以直接歸於被代理人;

(3)商事代理中的代理人未表明自己是代理人,第三人不知情的,代理人可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當第三人違約時,委托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取得請求權。當委托人違約,使代理人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時,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此時,第三方可以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選擇任意壹個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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