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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普通法?

在西方國家的法理學中,普通法首先是指12世紀左右在英國產生的,以判例形式適用於全國的壹種法律。

目前,世界上通行兩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國、法國、德國等國家實行大陸法系,英國、美國屬於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最大的區別在於,作為判例法,普通法是以判例為基礎的。作為成文法,民法體系是以法律條文為基礎的。

由於判例法(也就是普通法)是自下而上的,陪審團做出最後的決定,所以壹旦出現新的法律問題,判決之後,後人可以以這個案件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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