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6月25日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88,根據2月29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1988《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法〉的決定》第壹次修訂65438+8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8年修訂。 以及《土地和土地管理法》根據2019年8月26日NPC第13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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