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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什麽是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又稱法律人格,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壹般來說,權利能力是指“作為權利和義務的載體的能力”,這是從消極的角度來理解的。法布裏丘斯認為,權利能力的概念應該以積極的方式來理解,即權利能力應該來源於行為能力。他認為,權利能力應指從事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的能力。然而,在溝通、代理和機構方面存在問題的情況下,增加權利能力定義的負擔,很難是壹種恰當的方式。以這種方式實現的權利和能力的相對主義是有害無益的。因此,我們應該堅持傳統的定義。

比如《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10條規定:“所有公民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因此,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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