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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

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由本人追認的,由本人承擔責任。未經本人追認,無權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擔民事法律關系上的權利和義務。它們之間的關系是根據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來判斷的。

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的行為,只能由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給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人明知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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