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部分規定。本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國人民和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的,可以提供翻譯,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五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的爭議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