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入職員工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
單位未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