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十六條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申請登記的船舶,經批準後,由船舶登記機關發給船舶國籍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八條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有效期壹般不超過0年。以光船租賃方式從國外租用的船舶,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期限可根據租期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光船租賃合同期限超過2年的,承租人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換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