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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的土地使用證歸誰管?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並負責保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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