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其他與評標有關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