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法律定義: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二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和身心健康狀況而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