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對城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助義務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給予救助和支持。同時,根據實際需要給予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社會救助。對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養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以及剛性支出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根據實際需要給予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社會救助或實施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