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業主需要裝修房屋的,應當提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
《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裝修人應當在住宅室內裝飾工程開工前,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請登記。非業主的住宅用戶裝飾裝修住宅室內應當征得業主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