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作為商品生產社會的第壹部世界性法律,確定了簡單商品所有者的壹切本質法律關系。作為最早的意大利商人習慣法,它主要以羅馬法為基礎,使用羅馬法的法律術語和權利義務概念,並吸收了教會法中誠實信用、公平交易、遵守契約的道德觀念,構成了現代商法的基礎。中世紀末期,特別是16世紀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進壹步發展,歐洲壹些國家的封建勢力逐漸衰落,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神廟法開始被拋棄,壹個統壹的民族國家逐漸形成。隨著國家幹預商事的力度不斷加大,商事習慣法逐漸被國家商法所取代。於是,歐洲大陸出現了法國商法典1807,盧森堡商法典1817,西班牙商法典1829,葡萄牙商法典1888,葡萄牙商法典188。比利時商法典1850,意大利商法典1865和1883,德國商法典1900等。,並由此形成了所謂的民商分離的立法模式。
上一篇:有沒有在駐馬店市西平縣做律師的朋友?下一篇:自學直考有什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