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容都是遺囑人自己寫的,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印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記錄;
2.由遺囑人簽名;
3.遺囑人應當註明年、月、日,規定註明時間主要是出於以下兩點考慮:壹是確定遺囑的確切日期,以便核對遺囑人當時的身心狀況;二是防止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立遺囑的順序不確定;
4.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才是有效的遺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