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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勞動教養制度

法律主觀性:

2003年2月28日,65438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決定。決定規定,勞動教養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有效;勞動教養廢止後,依法正在被勞動教養的,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應當依法懲處。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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