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