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時間上來說,征地協議是永久性的,而土地租賃合同是臨時性的,只是相互理解;
2.從某種意義上說,征地協議是行政征收或征用,壹般具有強制性;土地租賃合同是民事合同,不具有強制性。
3.在金額上,征地協議金額基本固定,土地租賃合同金額可以變更和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