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條國家鼓勵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