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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可以在租賃開始日之前解除嗎?

法律分析

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自然原因造成租賃房屋毀損、無法居住的,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可以解除租賃合同。2.履行期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承租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承租人簽訂合同後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因其違約而解除租賃合同。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九條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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