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與處罰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嚴重違規被責令出場(紅牌)。
運動員有下列違規行為之壹的,將被罰出場外(參見《足球競賽規則》第12章及以上第20條):
(1)嚴重犯規;
(2)暴力行為;
(3)向對手或任何人吐痰;
(4)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球門或明顯得分機會(本方禁區內守門員除外);
(5)利用可能被判定為任意球或點球的犯規,破壞向相反方向移動的明顯進球得分機會;
(6)使用粗魯、侮辱性或辱罵性的語言和動作;
(7)在同壹場比賽中獲得第二次警告(見第19條第2款)。在同壹場比賽中,被出示紅牌的運動員將被罰款。第壹張紅牌200元,第二張紅牌400元,第三張紅牌800元,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