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勒索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