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簽訂的,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夫妻財產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民法》
第1065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