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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關於利用交易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下列交易方式,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受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受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

(三)通過其他交易方式非法收受受托人的財物。

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制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群的最低優惠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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