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更名的壹方與原承租人必須是在同壹戶籍居住兩年以上且無其他住房的直系親屬;
3.原承租人無拖欠租金(房租、物業費、取暖費等。)等遺留問題;
4.戶籍與原承租人在同壹地址且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員無異議;
5.在政府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已發出暫停辦理事項通知書的地區,從暫停時起,居民要更名,必須征得用地單位的意見。沒有用地單位的書面意見,不能辦理更名手續(死亡除外);
6.承租人由法院判決確定的,按照法院判決辦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