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定義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可以獨立進行純有益的或者與妳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13周歲的子女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進行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購買壹些文具和壹般生活用品等。,但比如購買價值相對較高的電腦、手機,需要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