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壹)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