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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不動產、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適用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或取得時效制度”是基於哪部法律?

首先,善意取得散見於《民法通則》,僅適用於動產的善意取得。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和有償取得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不適用,因為沒有法律規定,所以不適用。原則上依據是物權法,但需要找具體的法律條文。因為目前國內沒有這樣的制度,找不到相關規定。

最後,關於不動產的取得,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登記是生效要件,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發包記錄、登記檔案、承包合同等。村民委員會作為承包方是依據。

所以相關問題是法律問題,沒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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