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不適用,因為沒有法律規定,所以不適用。原則上依據是物權法,但需要找具體的法律條文。因為目前國內沒有這樣的制度,找不到相關規定。
最後,關於不動產的取得,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登記是生效要件,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發包記錄、登記檔案、承包合同等。村民委員會作為承包方是依據。
所以相關問題是法律問題,沒有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