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來源於中國境內:(1)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得;(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取得的所得;(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的所得;(四)轉讓中國境內的房地產和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