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和非生活、事業必需的相關消費。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