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2010年2月6日,李某因做生意急需資金,向朋友文某借款人民幣3萬元,並出具借條註明今日已借。

2010年2月6日,李某因做生意急需資金,向朋友文某借款人民幣3萬元,並出具借條註明今日已借。

1、李與文之間的借貸行為屬於正常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

2.根據合同法,合同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即使是口頭協議也是有效的。

3.根據法律規定,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為2年。本案中,雙方口頭約定2012年末還款。到期後李某未按承諾返還,文某有義務要求李某及時返還,而文某怠於行使催款權。法院認定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應當駁回起訴。

以上是理論上的。司法實踐中,文在庭審中明確否認口頭約定,借條上並未約定還款期限。如果李燦不能證明雙方在2065438+2002年末有口頭約定還款,則視為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本案中,文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 上一篇:擔保人無力還款會怎麽樣?
  • 下一篇:法律責任的競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