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是明確的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打洞時,出借人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
證明借貸雙方存在法律關系的證據。債務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壹方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