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工作條例》第十條依法應當服兵役,經初步審查符合下列征兵條件的公民: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法律規定的征集年齡;
(四)具有履行軍事職務職責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文化水平;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征集公民服現役的具體條件,由國防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