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於當事人是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與案件的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這就決定了他們的陳述具有主觀性和不穩定性,往往真假並存。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發生當事人陳述不壹致的情況,需要當事人說明原因。當事人陳述的證明效力,應當由審判人員結合當事人陳述的內容、變更陳述的理由、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證據以及案件的相關事實進行審查確定。判斷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可以考慮當事人的年齡、智力、文化程度、道德品質、法律意識等因素。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的陳述與以前的陳述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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