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旨在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它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合法的民事行為。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