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在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交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說明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所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