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規範的事項;(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