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和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流、水庫、水源、自然保護區、防洪通道、消防通道、核電廠、垃圾填埋場和焚燒爐、汙水處理廠以及公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