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設置在內容健康、外形美觀的城市,並應定期維護、裝飾或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的完好和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