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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國際法中調解的特征

調解是指第三方作為調解人,提出解決糾紛的方案,直接參與或主持談判,協助解決糾紛。有三個特點:1,第三方可以主動或被邀請。糾紛當事人和調解員可以拒絕相關活動,不承擔相應義務;2.調解員提出的意見只是建議或咨詢意見,不具有法律強制性,當事人保留完全的自由;3.無論調解或調停的成敗,第三方的任務都將終止,不再承擔監督和保障爭端解決方案實施的法律責任。

②diàoíng

調解(安排停工期),技術術語的簡稱。這意味著生產設備根據時間表停止。常見於電力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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