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在培訓期間的待遇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
2.《企業職工培訓條例》第12條規定,企業應當向經批準參加脫產培訓不滿半年的職工支付基本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參加企業內部脫產培訓的員工,培訓期間工資福利照發。
3.《勞動法》規定,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而不是基於培訓。因此,培訓期間的工資是否算作培訓費,沒有法律依據。
4.培訓是用人單位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給予員工的福利。既然是壹種福利,就不能想著從員工身上拿回成本。員工學習先進技術本身就是對公司的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