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權屬於首相的問題,應該從西方民主政治的“分權制衡”原則和英國君主立憲制下行政與立法權的關系來考慮。英國實行代議制民主的君主立憲制,國王為名義首腦,立法權由議會行使,由選民選舉產生。議會多數黨領袖成為總理,總理完成組閣並行使行政權(內閣制);總理與議會之間:由於總理是議會多數黨領袖,總理也可以通過議會解散內閣,重新選舉議會,但另壹方面,議會也可以對總理發起不信任動議,逆轉內閣。因此,英國首相和議會充分體現了西方分權制衡的政治原則。
綜上所述,英國首相以議會多數黨領袖的身份領導議會掌握立法,但議會與首相相互制約,立法權屬於首相的說法不符合西方“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政治原則,所以我認為立法權屬於首相的說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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