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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同居,男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主觀性:

未辦理結婚登記,壹方退婚的,原則上無需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壹般沒有登記結婚,男方已經給了彩禮,女方需要把彩禮還給男方。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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