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 *公民死亡,戶主、親屬、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進城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十條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申報戶口的;(二)虛假賬目;(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籍證明的;(四)冒用他人賬戶的;(五)旅館經理不按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